8月18日,交通運輸部公布了關于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簡稱《規定》)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據悉,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關于安全生產管理新的制度要求,包括:
第一,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明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港口經營人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投入保障、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雙重預防機制構建等方面義務。二是要求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加強危險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設施、設備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強化管理部門安全監管要求。
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將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監督核查,由應急管理部門調整為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二是補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要求,避免和減少重大事故發生。三是增加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相關舉報的調查核實和違法行為的督促整改義務。四是建立重大事故隱患、重大危險源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升監管效能。
第三,加強從業人員權益保障。
一是要求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保障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后及時得到賠償。二是要求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工作中的危險因素、防范和應急措施,并提供勞動防護用品、關注身心健康等。
第四,補充完善危險貨物范圍。
修訂后的《規定》將《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公約)中列明的散裝油類,納入危險貨物范圍。近年來,實踐中出現了新型散裝油類物質,但由于公約缺乏增補機制,散裝油類目錄一直未作更新。國際海事組織2021年發布文件,強制要求各締約國將該新型散裝油類物質按照公約管理。
據此,對《規定》中的危險貨物范圍予以補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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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關鍵詞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