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鋰電池無論是在個人消費品,還是在工業生產、車輛制造等行業都有廣泛運用。我國是鋰電池產品生產和出口大國,鋰電池屬于危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可能會發生起火及爆炸等事故,其運輸安全必須得到重視。
鋰電池監管條件
目前,鋰電池類相關產品的HS編碼均沒有檢驗監管條件,無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
鋰電池使用鑒定
雖然鋰電池無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但是鋰電池屬于危險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出口鋰電池產品(UN編號3090,3091,3480,3481)的生產企業,應當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或者經鑒定不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特殊物品
對于鋰電池電動車(UN編號3171),集裝箱式鋰離子電池系統(UN編號3536),雖然在各國際危規中沒有對包裝規范的具體要求,無需申請危包使用鑒定,但在出口時應根據其實際運輸方式,滿足相應安全運輸要求。
國際危規
相關國際危規有《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RID)、《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協定》(ADR)、《危險品規則》(IATA-DGR)、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試驗和標準手冊》。
鋰電池的定義與分類
一、鋰離子電池
定義:鋰離子電池一般是使用金屬鋰氧化物或鋰合金氧化物為正極材料、石墨為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的電池。
特點:可充電電池
二、鋰金屬電池
定義:鋰金屬電池一般是使用二氧化錳為正極材料、金屬鋰或其合金為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的電池。
特點:一次性電池
在TDG的危險貨物一覽表中,涉及鋰電池商品的UN編號有6個,均歸為第9類危險貨物,具體如下:
鋰電池申報要點
一、出口鋰電池包裝使用鑒定申報要點
(一)業務流程
(二)所需材料
1.《出入境貨物包裝檢驗申請單》
2.《出入境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3.《廠檢合格單》
4.《出口危險貨物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或《貨物運輸條件鑒定報告書》
二、出口鋰電池產品報關申報要點
▲在“貨物屬性”選填19正常和33非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信息”:非危險貨物,不打勾。填寫正確的UN編號、危險類別、包裝類別、包裝UN標記。
▲出口危險貨物在隨附單證上傳《使用鑒定結果單》。
▲出口鋰電池產品不需要電子底賬號。
<上一篇:貨代知識|鋰電池包裝和標簽標識的通用要求
>下一篇:雙清到門,如何防范風險?
此文關鍵詞 鋰電池定義與分類 鋰電池監管條件和使用鑒定 出口鋰電池報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