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貿易術語的責任劃分是以貨物越過船弦為界,也就是說賣方將貨交給船公司。按照目前FOB實際使用情況看,指定船公司的少,絕大多數都是指定境外貨運代理公司。按照國際商會1990年和2000年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FOB指定境外貨代應使用FCA術語,即貨物承運人,其責任和費用的劃分就不是以越過船舷為界,而是將貨物在指定地點交給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
盡管FCA術語已經公布10年,但是實際使用卻寥寥無幾。主要是貿易雙方對FCA的認知程度,更多的考慮的是使用習慣的約定,從賣方來講使用FCA術語,仍然是接受沒有物權性質的貨代提單。以上可能是FCA術語不能廣泛應用的原因,而較長時間使用著FOB術語的“變形”做法。
那么在FOB術語下,買方為何要指定貨運代理呢?從買方來說無非是出于幾種考慮。有些是需要貨代承擔辦理清關、分撥集運、物流等服務;有些是需要貨代為其把控準確的交貨付運情況;有些是可以通過貨代獲得優惠運價,當然了也不排除少數不法商人利用貨代或串通貨代騙取賣方貨物的。從上面可知,被指定的境外貨代是奉買方為“上帝”。在買方市場的情勢下,賣方“明知前有虎,偏向虎山行”,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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