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因其體積小、重量低的特點,深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大到電動車、小到手機手表都少不了它。但因為鋰電池具有易燃特性,屬于危險貨物,在國際貨物運輸時需要特別留意。
一.鋰電池分類--看UN編號
《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根據危險特性和監管要求為各種危險貨物分配了不同的聯合國編號(UN編號),鋰電池根據不同情況分為3大類5個UN編號:
1.單獨運輸的鋰電池可分為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0和UN3480。
2.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同樣根據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1和UN3481。
3.鋰電池驅動的車輛或自推進裝置比如常見的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平衡車、電動輪椅等,對應聯合國編號UN3171。
不同鋰電池根據對應的聯合國編號適用不同的危險貨物監管條件。
上述第一、二類鋰電池(即UN編號為3480、3481、3090、3091的鋰電池)在交付運輸前需通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分38.3要求的系列測試。
測試內容包括: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試驗、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擠壓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等,以確保鋰電池運輸安全。
二.鋰電池出口監管要求---國際規章要求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ICAO-TI)等國際貨運規章制度,鋰電池屬于第9類危險貨物。除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情況外,鋰電池在運輸過程中,應采用符合國際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相關規定:鋰電池包裝生產企業需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鋰電池企業在出口前,需向能夠提供《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包裝生產企業采購相應的危險貨物包裝。鋰電池包裝完成后,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鑒定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就是俗稱的“危包證”。有“危包證”的出口鋰電池包裝,就是符合海關監管和國際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